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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菏说法|丈夫多次向婚外异性转款,法院判决:无效,返还!
来源: 大众网      时间:2023-07-11 11:30:09

大众网记者 吴宝杰 通讯员 牟尊允 施慧 菏泽报道


(资料图片)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女)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21年初,张某与被告程某某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后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向程某某转账共计160328.94元,并为程某某购置车辆和保险共计支付213386元。同时张某为程某某购买首饰、包、衣服等花费了71016.2元。张某与程某某结束不当关系后,程某某向陈某和张某返还了180000元。陈某认为,其夫张某未经本人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夫妻的财产权,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向程某某赠送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程某某返还其接受赠与的财产264931.14元(包含金钱及手机、服饰等物品的折价款)。

被告程某某辩称,其于2021年1月份通过网络与张某认识,之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张某说他是离异带孩子。在恋爱期间张某给其转账买一些礼物以及汽车的首付。2022年陈某来找程某某,才知道张某并没有离婚,还同时与多名女性存在关系,之后就不再与张某联系。被告程某某认为张某存在欺骗行为,虚构了其已经离婚的事实,并与多名女性存在恋爱关系,故过错不全在于被告,不能让其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鄄城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赠与程某某钱款发生在张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妻子陈某同意和追认,多次向婚外异性程某某赠送款项,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陈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张某对程某某的多次赠与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程某某因张某赠与行为取得的相应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关于程某某应当返还的数额,张某为程某某购置车辆和交付保险款213386元用途清晰,相应利益为程某某获取,程某某对该213386元款项应当予以返还。陈某另称张某为程某某购买首饰、包、衣服等共花费71016.2元,但无证据证明程某某收到了所述物品,要求程某返还该部分物品对应的款项依据不足。对于张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向程某某转账的款项160328.94元,有不少“520”“521”“1314”等特殊数字的款项,也有多笔在数百元到1000元金额不大的款项,考虑到张某在与程某某的交往中存在较大过错,法院酌定由程某某返还140000元。程某某已支付给陈某和张某的180000元应在返还数额中予以扣减。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向程某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程某某应返还陈某173386元(213386元+140000元-18000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本案中,张某赠与程某某的相应款项均发生在张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分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夫妻一方处分时,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张某未经陈某同意,多次向婚外异性程某某赠送钱款,显然不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亦无正当事由,属于无权处分,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张某向程某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程某某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陈某作为妻子有权要求其返还。同时,考虑到张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过错,其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意在警示大家:公民的民事行为虽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但也要符合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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